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原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是一种处罚较为轻微的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本人拟就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有所裨益。
一、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
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给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执行起来难免有偏差;二是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 刑事诉讼法 第53条只笼统地规定了“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既未规定收取保证金的上限与下限,也未规定保证金的收取方法,具体收多少和如何收取,便完全由执法机关自行决定;三是决策机构众多,重复取保时常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却在程序上没有规定对被取保人在各个诉讼环节如何分工配合、协同一致,以至于在实践中有公安取保后,检察、法院重新取保的,也有公安取保后,检察不办手续而法院重新取保或者检察重新取保而法院不办手续的。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被取保一次,而有的却被取保二次,甚至三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