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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分类及法律效力?

大律师网 2018-01-05    人已阅读
导读:(一)表见代表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2、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首先是公司的董事;其次代表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实施。 3、须第三人为善意,即没有故

(一)表见代表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2、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首先是公司的董事;其次代表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实施。

3、须第三人为善意,即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4、善意第三人的行为须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的信赖。

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

无权代表

即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第三人与越权的董事之间的交易。

法律效力:1、对于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的情形,效力待定,须要经过公司的追认。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公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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