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医疗损害鉴定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18-01-08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

【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

2.3.4 截瘫、偏瘫。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