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1.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肇事者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人,因此,如果肇事者系机动车的所有人,那其既是责任主体,又是赔偿主体。
2.交通事故中的替代责任人,即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相分离
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情况。未成年人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未成年人如果未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的话,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占有人。机动车致人损害,应由其所有人、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一贯遵循的规则。因而,致害物体的所有人、占有人是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赔偿诉讼中的被告。机动车共同共有人因内部共同享有权利而共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共同共有人应成为共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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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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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山东农业大学法学学位,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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