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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1-10    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书】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投标书】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许经营: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第九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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