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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8-01-13    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8]惩罚性损害赔偿不是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附加进行判处的,其目的在于“惩治和制止不法行为人”,“它们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可,而且意在制止行为人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9]那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是否应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立法上却进行了大胆的肯定性尝试。《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995年6月18日,北京市颁布了《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办法》,列举了15种欺诈行为,使《消法》第49条的规定更加具体。 [10]在此基础上,王建议稿也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其第96条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而梁建议稿对此却未做提及,较王建议稿稍显保守。而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趋势,也是非常必要的。鉴于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生产者不重视产品的质量保证,致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甚至不少生产者见利忘义,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具有不合理危险产品的现状,故应考虑对漠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生产者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说,在目前我国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经济上和道德上的合理性。首先,从经济上看,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如果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将不利于生产者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生产者会以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代价来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而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则使生产者无法从其恶意的生产行为中获利,对其他的生产者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其次,惩罚性损害赔偿道德上的合理性体现为,根据生产者生产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其所应负的责任加以区别。生产者是否具有恶意,可以根据生产者行为的恶意程度和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生产者的态度及行为等因素加以判断。对于恶意的生产者应参考其恶意,因恶意生产获得的收入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在补偿性赔偿之外判处生产者向受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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