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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

大律师网 2018-01-15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因病因记录引起的医疗纠纷

病历不但是疾病诊治过程的全面记录,而且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是司法机关判断医院与患者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目前在临床工作中,有些医师往往对前者的作用较为重视,而对后者则易忽略,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发生了。近年我院就有两例因病书写错误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下面予以分析,以提醒临床工作者注意。 全文

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反悔再起诉应如何处理

2002年10月7日,原告李红记之妻憨春梅入住嵩县德亭乡卫生院分娩。8时许,憨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死亡。事发后,原告将尸体运回,后又将尸体拉回医院,并要求索赔。被告认为无过错,拒绝赔偿,并要求原告申请尸检。经人说合,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憨春梅于2002年10月7日凌晨因患过期妊娠、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在我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院方念其家庭困难,给予解决肆仟元予以援助,另欠医院医疗费全免,从此双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寻衅闹事,拨弄是非。原告及其他亲属对此协议未持异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付给原告2000元,下欠2000元由医院给原告出据欠条。 全文

医疗美容纠纷的维权

2004年1月,杨女士通过报上刊登的整容美容广告找到某医院。她得到接待医生李某的口头承诺后,于2004年7月15日在医院的整形美容门诊做了复部等四个部位的祛脂手术。手术后,杨女士脐部轮廓瘪陷、四周不平,不堪入目。同一于她在该医院做的双眼皮手术也很不理想。杨女士为此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手术费5500元,并赔偿继续治疗费1万元、以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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