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

大律师网 2018-01-17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者损害赔偿】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赔偿模式 就中国现实经济情况而言,要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应当依据目前的现实国情,同时还要兼顾其法律规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最后还得考虑社会

【劳动者损害赔偿】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赔偿模式

就中国现实经济情况而言,要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应当依据目前的现实国情,同时还要兼顾其法律规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最后还得考虑社会大众的可接受程度。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立法方案是我国在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竞合的问题上,应当采用“补充模式”来解决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具体地说,即在解决工伤事故时,应当由工伤保险提供主要的赔偿来源,同时保留受害职工获得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将民事侵权赔偿作为补充来源,并以工伤职工所受的实际损害为最高限额,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从而实现填补工伤职工全部损害的目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补充模式更符合制度构建的最终目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代用人单位的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分散用工风险.以工伤赔偿作为主要的赔偿制度,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作为相应的补充,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职工先领取工伤保险给付,然后依侵权行为法规定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但应当扣除其己得到的工伤保险给付,这显然是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相一致的,而且也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的标准不断提高,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相同时,工伤保险赔偿即取代了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该模式使受害劳动者得到的赔偿数额不得高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害,避免了用人单位的双重给付,从而使侵权法的完全赔偿和工伤保险的分摊风险的功能均得到实现

二是从法律制裁和预防功能方面看,采取补充模式更加符合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其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使之恢复到受害以前状况,并制裁责任人,防止侵权损害再次发生。实行补充模式,受害劳动者在取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就工伤赔偿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差额部分请求赔偿,这样就弥补了工伤保险赔偿数额比较低的缺点,有效和全面地维护了受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保留对工伤事故的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途径,能有效地预防工伤事故的再次发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惩戒及预防作用。

三是从社会资源有效分配及是否合理的角度看,在补充模式下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位求偿权,在确保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和正义,可以更有效、更充分地实现对加害者的追偿,又能使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资源有效率的分配。在补充模式下,受害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可以同时来自于工伤赔偿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但受害劳动者所能获得赔偿损害的总额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 不会发生“溢出利益”或“意外收益”,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了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综上,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但需要先进的立法设置,更加需要社会经济水平达到一定发达的程度。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数额偏低,在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时,应当遵循实际、全面和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考虑工伤职工遭受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等因素,补充模式是较适合我国国情而采用的立法模式,既可以使得受害劳动者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又可以避免受害劳动者获得双份利益,也不会造成用人单位负担过重的情形,能最大限度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做出利益平衡选择。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与侵权损害赔偿大致相当时,可以实行工伤保险替代模式。实践证明,工伤事故的损害的救济比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更加迅速和及时。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优势,将来的发展趋势必定是完全以工伤保险赔付替代侵权损害赔偿。最终的情形是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不论其损害是否有第三人的介入,都要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给付,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款项后获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