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制度中,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担保法》频频出现“保证期间”的字样,但对其含义却未明确揭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角度给保证期间下的定义是: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有的学者单纯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角度将保证期间定义为: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逾此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的学者从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角度阐述保证期间的概念:即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笔者认为,通俗地讲,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届满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未在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