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期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本条是对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期间效力的规定。
一、是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是在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终于起始日起六个月。约定保证期间优先法定保证期间。只有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二、是关于一般保证之保证期间的效力。无论是在约定保证期间,还是在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中断,以前经过的保证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保证期间重新计算。保证期间也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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