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