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批
实行登记批准制的外商投资企业
1、实行登记制企业范围:
外商独资企业;
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中外合资企业;
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项目,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
2、需提交文件和资料: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经验证和认可的公司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章程;
投资者所在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 照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董事会名单,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书和聘任书,以及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场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实行批准制外商投资企业
1、 范围:除符合登记制条件外的企业。
2、 需提交文件和资料: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资意向书或协议书;
合营各方正式签署的合同、章程;
由银行出具的中外各方资信证明;
合营各方所在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场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合营各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有关主管部门对选址、环保、消防的意见;
合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