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户启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闽建法[2002]148号文的通知(厦建法[2003]3号文)的精神,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存储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做好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代管工作,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 投标保证金专户的设立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滨支行(以下称“托管银行”)设立“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该帐户仅用于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存储和及时退还,通过该帐户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储,确保专款专用。
(二)托管银行根据与交易中心签署的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应在交易中心设立银行服务窗口(下称“银行窗口”),配备相应人员、设备,提供现场服务,认真做好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本息退还和信息反馈等工作,自觉接受交易中心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一)采用现金、转账等多种银行结算缴存方式。
(二)出具以国内银行为担保资信的投标保函作为缴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三、 投标保证金办理程序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交
1.办卡企业
为方便投标人安全存入和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为企业办理“投标保证金使用卡”(以下简称“投标卡”),该卡系银行单位借记卡,结算功能齐全。具体操作如下:
(1)办卡:拟进入交易中心参加投标的企业,可提前到托管银行驻交易中心窗口办理投标卡。办卡时需填写托管银行提供的申请表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提供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拟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持卡人还需加附法定代表人同意其持卡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依照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将资金转入投标卡,在规定时间(规定时间是指该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缴交的有效时间)内,持投标卡到交易中心托管银行窗口办理保证金缴交手续,托管银行给投标企业出具保证金缴交确认函。
2.非办卡企业
(1)采用电汇、银行汇票、同城转账等方式直接将投标保证金转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378001011813013 ,开户行:厦门莲坂农行)。投标企业凭银行开立的受理回单,到交易中心银行窗口查证,已到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缴存确认函”,在途未到帐的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在途说明函”。
(2)对于以现金形式缴交保证金的企业,为避免在交易中心银行窗口直接缴交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投标企业可到就近的农行湖滨支行辖属网点(莲坂、梧村、金山、湖东、支行营业部)缴交现金,然后持银行开立的受理回单,经交易中心的银行窗口查询确认以后,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缴存确认函”,但企业同时需提供保证金的退还账户声明函,以便保证金安全转账退还。
(3)投标企业还可以出具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指定的银行为担保人的投标保函作为缴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交易中心银行窗口受理并留存原件后,开立“收到银行投标保函证明书”,若招标人对投标企业提供的投标保函的真伪存有疑虑,可以委托托管银行进行查询,托管银行应及时向银行同业发出查询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但由于保函真伪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投标企业负责。
(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递交
投标企业持托管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缴存确认函”或“说明函”或“证明书”(对其内容交易中心均予以确认)及资格预审文件需要的其它资料按照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办理资格预审手续。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对符合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件的企业按下列不同阶段做好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1.对资格预审未通过的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对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2.对参加该项目投标而未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3.对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被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4.对被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办理好履约保函及低价风险金并签订合同后的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5.若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所有参加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投标有效期另行延长的,招标人应告知交易中心。
(四)投标保证金没收
投标企业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书面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核实后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四、投标保证金专户服务与监管要求
(一)每项工程开始投标时,交易中心向托管银行签发委托代收投标保证金的指令,详细表述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数额、银行受理期限等。
(二)托管银行在受理投标保证金业务时,对不同形式缴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应出具不同内容的受理函,内容必须真实、清楚。
(三)办理投标保证金(含电汇、银行汇票、同城转账、现金、保函)的有效时间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当日至投标企业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小时止。
(四)托管银行必须在企业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半小时前向交易中心传递“投标保证金集中确认函”,待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由交易中心确认递交给招标人。
(五)当该项目投标人和中标人确定后,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在不同阶段签发“投标保证金退还指示函”给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退还指示函”上的处置意见,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投标保证金本息从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专户”退还给投标企业。
(六)托管银行指定专人负责投标保证金业务,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办理投标保证金的帐务核算,对投标保证金实施有效管理。当项目投标全部结束后,托管银行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和退还情况,汇总一份“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缴/退明细帐”送给交易中心存档,交易中心将不定期检查托管银行投标保证金托管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账务核对。
(七)对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是政府维护企业利益和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一个举措,交易中心和托管银行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中的承诺,做好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交易中心和托管银行对投标保证金的代管工作接受市招标办的监督。在实施过程中,若招标人或有关部门不能按时退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市招标办进行书面具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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