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担保】关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保证系指保证人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
债务于最高额限度内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其具有不同于普通保证的特点:
1、 最高额保证系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在
我国,基础法律关系仅指借款合同关系或商品交易关系)而发生的不
特定债权在最高额限度内提供的担保。 2、预定的最高限额不是被担
保的债权数额,而是债权人所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如果决算时债权额大于最高限额,保证人仅对与最高限额同等数额的
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决算时的债权额小于最高限额时,以实际存在的
债权额为保证人的担保额。 3、决算前最高额保证不从属于具体的债
权而附从于基础法律关系。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须全部或部
分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5、债权人向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保
证人主张权利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其中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
性是最高额保证的本质特征。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首先应确定哪些债权属于被担
保的债权及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这牵涉到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或称最
高额保证的确定)。决算是指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
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归于具体特定。确切地讲,应称为最高
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决算的事由通常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被担保的债权已无发生
的可能。这种情况通常包括: (1)担保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因存续期
间届满或解除等原因而消灭。 (2)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终
止,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破产。 (3)基础法律关系当
事人一方合并、分立;第二大类是基于保证合同当事人之意思。这是
指基于保证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保证合同,从而
导致最高额保证的决算。通常包括: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
定了决算期或存续期间的。决算期指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
时日,确切的表达应为决算日。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由债权人和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具有终止最高额保证关系的效果。笔
者理解,担保法第十四条中的“一定期间”、第二十七条中的“保证
期间”不能理解为保证责任期限,而应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
。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
同。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
中未约定保证存续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
合同。
对被担保债权的认定通常有以下几个标准: 1、被担保的债权应
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直接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受让以债务人为债务人
的债权除非保证人同意,不应列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2、只有决算
前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发生的债权才能归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但是债
权不限于最高额保证设定后发生者,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间约定将保
证设定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归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 3、关于如何认定债权是否发生于决算前,其判断标准是:
最高额保证确定时,该债权的发生原因是否已经发生。如产生该债权
的原因已经发生,纵然是清偿期尚未届至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及附始期的债权,也属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4、除当事
人另有特别约定外,最高额保证决算前由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
的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得记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关于决算
后发生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否记入,笔者认为,除当
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是对保证担保的范围进行决算,
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仅
承担最高额限度内的有限责任,且这个有限责任的数额仅以决算日这
一时点上存在的债权数额为准(不同时点上的债权数额是不一样的),
所以,由保证人承担的是决算日这一时点上的有限责任的特点所决定,
决算后发生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不应再记入被担保债权
的范围。另外,笔者认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也不应包括在最高限额内。
5、 决算时得记入被担保范围的债权如果已超过最高限额,其得记入
的次序,依各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决定。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