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设工程索赔
1. 特点
索赔是双向的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 施工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其它索赔
3.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承包人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其它合理时间,承包人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影响持续存在,但承包人按一个合理的时间间隔,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
工程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间规定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