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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18-01-31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案情一:2008年4月,山东滨州李某在某厂区工地卸车过程中,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工地业主耿某强令其冒险作业,致使李某从车上跌落至车下摔伤造成腰椎骨折,因李某要求耿某赔偿损失,耿某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案情一:2008年4月,山东滨州李某在某厂区工地卸车过程中,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工地业主耿某强令其冒险作业,致使李某从车上跌落至车下摔伤造成腰椎骨折,因李某要求耿某赔偿损失,耿某拒绝赔付。李某诉至法院,并申请伤情鉴定。2008年12月,山东滨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认定李某为八级伤残,后法院依据该鉴定报告书对该案作出处理。

牐 案情二:2008年5月,山东东营张某承包某地面硬化工程。工人王某在搬运水泥过程中,因水泥袋堆积不牢发生倾塌,将王某砸伤,造成王某腰椎骨折。王某因向张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并申请鉴定。2008年11月,东营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王某的伤情鉴定,认定王某为五级伤残,后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对此案作出处理。

牐 上述两起案例中李某与王某的伤情基本一致,却由于鉴定标准的不同,导致伤残等级相差三级,仅此一项就使李某与王某的获赔数额相差5万多元。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处理生命权与健康权纠纷的重要依据。这些纠纷属于人格权纠纷,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以及人权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如果人格权都不能平等的予以保护,这样对于社会来说,法律也就没有任何公平可言。目前,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非常普遍,常见的人身伤害案件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人身伤害、工伤、环境污染中的人身伤害以及水域、铁路、航空中存在的人身伤害等,在这些纠纷中,如果有致人身伤残的情况就会涉及到鉴定的问题,因此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那么法律的公平性将面临挑战。

牐 二、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牐犓痉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对案件的处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司法鉴定的作用更加显的尤为突出,但是根据目前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司法鉴定的形式却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关于司法鉴定标准的问题却十分混乱,正如上述两起案例相同的案情依据的鉴定标准却不相同,致使案件处理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此种情况在我国当前人身伤残鉴定活动中已是相当普遍,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牐犇壳拔夜已实施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及2004年4月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2005年1月实施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从以上林林总总的司法鉴定标准来看,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不可谓不详细,但其中却多为行业标准或是部门标准,其中也有少数国家标准。虽然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多,但其缺点是种类繁杂,唯独缺少统一的国家标准。由于现行的鉴定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和强制的程度等方面千差万别,因而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鉴定,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会有很大的差别,甚至会相互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权威性的国家标准,所以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一份鉴定结论不认可而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各自进行了鉴定,这就造成了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这在当前司法鉴定中已是非常普遍。因此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的混乱不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也使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本文第一部分中的两起案例就是典型代表,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只因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不一,就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差异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选择上诉,这样又会申请重新鉴定,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牐 三、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的弊端

牐牨收呷衔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牐 、在鉴定环节方面,鉴定标准不统一使的各级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选择标准依据无所适从,从而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

牐 、伤残鉴定标准低不统一,也使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环节上徇私舞弊,作出“人情鉴定”,却因为鉴定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追究有关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

牐 、在案件审理环节上,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使的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认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根据该鉴定结论就能正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将无所适从,很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判决,难以保证公正司法;

牐 司法鉴定标准混乱的状况已使的专业的法律人员无所适从,就更别提毫无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了,因此面对多份鉴定依据不同的鉴定结论,势必会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进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牐 四、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必要性

牐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尽快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牐牬庸平原则来看,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公平原则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可谓是五花八门,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标准的适用混乱,不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众多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出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我国一直所倡导,但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人民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是伤残鉴定标准适用的混乱,却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口号显的苍白无力。

牐犛捎诿挥型骋坏募定标准,有的部门就制定了本行业的标准,如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等,但致人伤残的原因多种多样,不可能就凭这几种鉴定依据就能完全解决所有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比如上文所提到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解决致残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胜任工作或日常生活等问题,这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较之其他标准尺度较宽。多数法院在对故意伤害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和其它意外伤害案件进行鉴定时,一般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但由于该标准在制定时考虑照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规定的伤残条件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条件明显宽松。同一种损伤,比照前者要比比照后者鉴定伤残等级高一至二级。比照后者构不成伤残的,比照前者却可能构成伤残。所以才会出现相同案情而赔偿结果却大不相同的情形。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不同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承担责任的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没有严格区别,这就形成了司法审判适用法律政策的统一性与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之间的矛盾,其结果,大大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众多因人身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公正的维护。追求平等是法律的天性,因此尽快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已是迫在眉睫。

牐 从审判角度来说,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于国内尚无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因而在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人身损伤致残而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时,选择适用正确的鉴定标准已成为难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加之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就要求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鉴定。而各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为了规范伤残鉴定,有的地方制定出了地方性的鉴定标准,虽然在结构与表述形式上虽然与国家标准有较大的区别,但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之前,在某一地区统一了鉴定标准,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但另一方面这些地方性鉴定标准,却在无形中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因为我国目前鉴定结构之间没有隶属性,所以有些案件当事人会选择省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鉴定结论就更加混乱。因此解决当前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问题的根本方法还是尽快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牐 五、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建议

牐牱律的公平性,就在于它把同一尺度适用于不同的人,任何人在同样的条件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而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由于过多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性、特殊性,而忽视了同类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政的非正常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通过各部门协调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从而导致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牐首先就是要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当前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在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适用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

牐在权威性鉴定标准出台之前,先要解决好当前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方高院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总结当前我国国内人身伤残鉴定过程中选择标准混乱经验教训,统一意见和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规范人身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标准的选用,并且应该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限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次数。法律既要保障诉讼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

又要限制鉴定次数,不能对同一个问题,仅仅因为有异议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牐是要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从科学的角度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能有一个,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只能是鉴定人因为各种原因认识出现了偏差。有些偏差是受条件、水平所限,但也有很多偏差是人为的,对于这种偏差,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就可以提高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标准选择适用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杜绝鉴定人因为人情关系而徇私舞弊故意用错鉴定标准。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鉴定结构因为错误鉴定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所以出台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全可行;

牐是加强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社会性机构参与司法鉴定是普遍现象,但其中有很多是以盈利为目的民营机构,这给司法鉴定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非常重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指出,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的准入、资格认定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牐建立错误鉴定补救制度,各地高院应该尽快制定关于司法鉴定错误的补救以及补偿措施,除了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以外,更重要的是对错误鉴定进行补救,在这一方面可以赋予法院对鉴定结论的认定审查权,如果鉴定结论错误或者违法,可以直接予以否定,并进行重新鉴定。

牐笔者认为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同时,应该由全国人大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的认定、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效力的确认作出整合,重新规定规范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司法鉴定在案件诉讼阶段的问题,这样统一的标准与完善的立法完美的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这是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鉴定工作与世界法律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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