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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区域贸易合作规定的局限

大律师网 2018-02-04    人已阅读
导读:【国际贸易知识】WTO关于区域贸易合作规定的局限 从法律角度,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域内成员的各种不适用区域外贸易伙伴的优惠待遇背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WTO“认识到成员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知识】WTO关于区域贸易合作规定的局限

从法律角度,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域内成员的各种不适用区域外贸易伙伴的优惠待遇背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WTO“认识到成员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做出贡献。” [18]故而,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安排了较为宽松的规范和监督审查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然而为其规避多边贸易体制的规范提供了条件。为此,多边贸易也作出了种种限制,但是规范本身的模糊以及执行的乏力,造成了实质上的歧视,削弱了多边性,扭曲了贸易。

虽然GATT1994第24条及《谅解》为自由贸易区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与规则,但是其主要规则存在缺陷和模糊之处,导致WTO成员理解分歧,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例如,GATT1994第24条及《谅解》都没有涉及区域贸易原产地规则问题,只有GATT1994第9条对”原产地标记“作了原则性规定:“每一缔约方在标记要求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待遇。”目前,FTA内部的原产地规则对成员的产品实行特别优惠,而且由于各FTA实施了诸多不同名目的原产地判断方法,人为造成标准混乱;在GATS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区域安排原则,规定则更为宽松,没有明确界定,二代之以原则性说明。规定的模糊性最终将导致FTA合作安排日趋多样、复杂化,从而增加不同区域合作间的贸易成本,阻碍了全球贸易自由化。

其次,WTO对FTA区域实践的审查机制存在软弱性不足。自WTO对1957年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进行审议以降,几乎没有一次审议结论认定有关协定满足GATT的所有要求,然而也没有任何一个协定被明确拒绝批准。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处于政治因素的考虑。问题的关键不在于WTO规则对区域一体化协定是否有足够约束,而在于WTO成员是否采用规则 。当主要成员的利益受到影响时,规则的变动很可能发生。例如,在对欧共体进行审查时,其最初6个成员国表示,如果GATT认为欧共体违反了第24条,他们将退出GATT。在此情况下,尽管其很有可能满足不了该条的所有要求,但是GATT最终决定不对欧共体的建立进行严格的审议。

同时,WTO对FTA的集团行动也缺乏相应的约束制衡机制。由于缺乏行为的有效边界制约,FTA彼此之间的矛盾和抗争,突出表现在FTA等区域集团作为整体在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多边贸易谈判的决策进程造成的负面影响上。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无疑会影响到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统一性和同步性,影响到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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