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