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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及诉讼时效

大律师网 2018-02-09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及诉讼时效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责。受害人应对损害、缺陷及两者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虽未明文规定如何举证,

【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及诉讼时效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责。受害人应对损害、缺陷及两者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虽未明文规定如何举证,但按一般的法律原则,也应由受害人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产品缺陷都能够被轻易发现。如发生因为产品的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致人损害,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意味着原告要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因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成分、结构、生产流程、性能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让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举证不合理,同时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表示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否定,它只是相关法律具体化和明确化的体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在我国,有关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明确见诸于法律之中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然而,由于这两部法律,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不一致,因此在运用上,即存在应优先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

大多数学者认为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也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其实,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内容上去看:《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就是说它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有瑕疵的产品;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却是有缺陷的产品。因此,分别对它们实行1年和2年诉讼时效是非常合理的。

除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外,《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还参照国际惯例对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作了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最长只能在缺陷产品投入流通后的10年内行使,超过这一限制不再有索赔请求权。不难看出,《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方法来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一是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另一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时起算。这两个不同的起算点,是确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对权利人关系重大。虽然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而权利人并不知道,因而未能及时起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该情况下,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为10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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