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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大律师网 2018-02-10    人已阅读
导读:【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首先,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6 条第 1 款,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首先,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6 条第 1 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简言之,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所谓合理限度,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或者以合同约定,或者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识性的、一般性的应当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过于湿滑,容易使人滑倒致伤;停车场明显过于狭小,极易造成停车车辆的碰撞等。

其次,应明确经营者的概念。

所谓经营者,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里自然人可以包括筹划、组织、管理企业(公司)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此处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可以是企业(公司)的主人,也可以是与公司主人有雇佣关系的具体部门或者分部(店)的负责人员。法人包括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包括虽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实际上具有独立经营权的组织,这里既可以包括分公司,也可以包括经授权的经营单位。其具体的确定标准应当以经营的企业(公司)的性质,其与总公司的关系(是独立经营,还是属于分公司的性质),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经营者。

再次,应明确服务场所的概念。

所谓服务场所,是指为顾客(乘客、客户等)提供一定服务项目的地点和场合。其是与为顾客服务的具体项目所需的环境和条件紧密相连的。例如,商业银行的服务场所一般是银行的营业大厅,歌舞厅的服务场所一般是歌舞厅内的各个包房(间)和接待大厅,饭馆的服务场所一般是客人用餐的饭厅或者包间,旅馆的服务场所一般是客人住宿的房间或者旅馆的走道、电梯内外、接待大厅,影剧院的服务场所一般是观众观看影剧的大厅、包厢和休息场所……。总之,不同性质和类别的服务项目,其服务场所是完全不同的。

可以将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概括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为顾客(乘客、客户等)提供一定服务项目的地点和场合,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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