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有二:
一是进一步确立“劳动报酬绝对优先”的观念。工资是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报酬,出卖血汗之对价”、“工资具有绝对神圣性,必须予以保护,始足实现社会正义。”所以,现代法治社会均以特别保护劳动报酬为法治的根本任务。实际上,在《合同法》之前,已有许多法律法规体现了这一精神,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等都要求优先清偿劳动报酬或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然建筑工人、工程管理人员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发包人也不承担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是,因为发包人或业主享有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而其所有权中直接包含有工人的劳动价值,工人的劳动已经直接物化到了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之中,所以,当承包人没有或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发包人又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法律则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实现工人的劳动报酬。
二是确保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实现法律的公平及诚信原则。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有优先保护工人劳动报酬的目的,但过分强调或认为这是唯一目的都是不对的。物化到建设工程价值中的,不仅仅是劳动价值。按照工程造价构成理论,在一项工程的价格中,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项,其中的直接工程费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费用。它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现场费用。间接费是指虽不直接由施工的工艺过程所引起,但却与工程的总体条件有关的建筑安装企业为组织施工和进行经营管理以及间接为建筑安装生产服务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及其他费用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费用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可以看出,人工工资只是工程造价中一项,一般情况下,人工工资只占工程造价的15%到20%,更主要的是承包人付出的材料款(特别是在包工包料施工的情况下)、设备使用费、施工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