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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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实行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与价格、经贸、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其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组织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