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查费;
2、 接生费;
3、 手术费;
4、 住院费和药费;
5、 生育期间的工资;
6、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7日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