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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灭失

大律师网 2018-02-17    人已阅读
导读:【保管合同知识】保管物灭失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特殊物品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如果寄存人对于寄存的贵重物品未

【保管合同知识】保管物灭失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特殊物品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如果寄存人对于寄存的贵重物品未经声明的,就会影响保管人的判断,进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所以,《合同法》第375条规定要求寄存人对于贵重物品予以说明,以便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寄存人对于保管物品声明后,保管人接受保管的,则表明保管人对于保管物有个清楚的认识,保管也是自愿的,保管物灭失后应当承担责任。寄存人未声明的,表明保管人是受蒙蔽而接受保管,并非出于自愿,保管物灭失时只能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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