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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与滥诉控制机

大律师网 2018-02-18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知识】消费者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与滥诉控制机制 公益诉讼在避免大众消费者受害、维护公共利益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无任何回报机制的激励下,如何维持公益诉讼原告特别是单个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呢获得惩罚性

【消费者知识】消费者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与滥诉控制机制

公益诉讼在避免大众消费者受害、维护公共利益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无任何回报机制的激励下,如何维持公益诉讼原告特别是单个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呢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无疑是一个激励办法,但现行《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单一——仅限欺诈,而且数额过少——仅为1倍,无法满足激励需要。因此,笔者建议,我们在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扩展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提高赔偿数额,赋予法官裁决违法经营者多倍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其标准可选择足以使经营者付出因其不法行为已经得到或者可能得到的所有利益为限。滥诉控制机制与激励机制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诉讼成本的降低和激励机制的建立能极大鼓励原告积极起诉,再加上某些原告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个人动机的复杂性,并不排除功利及追求新闻炒作及追求奖励的初始动机,这也加大了滥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无度的滥诉又势必增加法院负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且对社会发展从成长远意义上看是不利的。因此,如果不控制滥诉,实际上是在维护以原告为代表的一种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意无意牺牲了另一种公共利益。此外,滥诉也容易造成社会道德风险的增加。因此,有必要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建立滥诉控制机制。

第一,建立先置程序。包括行政先置程序和诉前预审程序。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介入公共利益诉讼应当尽可能以穷尽其他公益救济手段为前提,因此应规定除不涉及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权外,原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前,应当首先通过揭发、检举、控告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只有当行政机关逾期不拒履行职责时,公益诉讼才得进行。在行政手段穷尽之后,还应该设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由法院对公益诉讼进行审理前的预审或者举行听证,使真正具有公益诉讼价值的案件得以进入正式审理程序。这一预审或者是听证程序可以对案件起到过滤的作用,预防滥诉。

第二,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司法管理。根据美国集团诉讼的经验,集团诉讼很容易被利用成为律师谋利益的舞台。在损害赔偿诉讼场合,原告律师很容易和被告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美国的对策之一就是诉讼公开,对此,我们也应加以借鉴。诉讼的过程及结果、原告、被告和律师在诉讼中的得失,最后的判决结果,等等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为了更好的公开,法院和立法者应该设计更为方便的获取信息的途径,这种内容翔实的信息公开将给公众一个没有偏见的信息来源。这种信息公开还可以使社会对诉讼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可以有效的预防滥诉,也促使法官更好的管理公益诉讼,以实现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目的。

第三,实行诉讼侵权责任制。在美国,滥用诉讼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这种滥诉侵权责任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制止滥诉的发生。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起诉人如没有合理理由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消费者公益诉讼行为,因此导致被告人遭受损害的后果,起诉人应为此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侵权责任制的建立,可以在鼓励民众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同时,防止某些人利用公益诉讼达到个人目的,也可避免草率地提起公益诉讼,从而真正实现公益诉讼的功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不是孤立于民事诉讼之外的一个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和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完善自律的私人领域,鼓励真正自治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建立市民社会,才能形成消费者公益诉讼引进后发育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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