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费者购买到的汽车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修理商不仅应提供现场修理、提供合理的拖运费,且每次修理占用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还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并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据悉,这一草案将在向社会征集意见后确定,使消费者享受到汽车的三包服务。
“问题车”30日内可退换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售出后30天之内,汽车出现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而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指定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同时,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那么销售商在要求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销售商应提供三包凭证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发票及其他随车文件;并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给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汽车销售商更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名单中的修理商;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