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批准的《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农业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批准的《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收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税收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建设公平合理的农业税制和法制、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村村减轻,户户受益,并保持长期稳定;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为调整农业税政策,完成农业税收任务提供必要保障。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优化郊区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郊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这次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地税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村税费改革中调整农业税政策这一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在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加强对落实农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调整后的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3、要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
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地税部门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协调好各阶段的工作,对改革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综[2003]1091号),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调整农业税附加政策,调整农业税减免税事项。
(一)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
1、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1)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用地;单位和个人承租的农业用地;新开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它农业用地。
(2)凡实行二轮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土地面积为准,一般不再重新丈量。没有实行二轮承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有准确账目的,以账目注明的土地数量为计税土地面积;没有账目的或虽有账目但对记载的土地数量有争议的,要重新丈量和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3)对因自然灾害、依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和农村公益事业占地等减少的计税土地,应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具体办法由我局与市财政局、房地局协商后确定。
2、计税收入的核定
计税收入按照常年产量核定。常年产量以2001年前五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本市农业税主粮为玉米。取得农业税应税收入的,按农业税计税价格折合成常年产量。
3、计税价格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
4、常年产量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定采取以村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确定办法是:按2001年前5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各种农业税应税品目价格,乘以相应的当年产量,加总后再除以2001年农业税计税价格,折算成主粮后,按5年平均数降低20%核定。
5、税率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税率为5%。
(二)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
1、税目的转换
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 免征农业税。
2、计税收入
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由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收入确定。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上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滩涂、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按其历史收益情况确定计税收入。计税收入确定以后,原则上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考虑到农业特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计税收入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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