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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撤销合同制度的概念

大律师网 2018-03-01    人已阅读
导读:【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关于可撤销合同制度的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款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款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关于可撤销合同制度的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款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此条即是对可变更、撤销合同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可得出:“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可撤销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其二,可撤销合同须由享有撤销权的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主张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也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其三,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其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或撤销与否,由撤销权人亨有选择权,撤销权人要求变更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具体而言,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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