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中标管理】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审查招标文件;
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至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组织招标活动;
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