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纠纷】电视购物中的法律纠纷概况
电视购物是通过电视媒介发布企业商品信息以寻求目标市场成员做出回应的直复营销活动。电视购物包括电视直销和家庭购物两种具体方式,前者是指以电视直销公司为主体,由其负责组织货源和制作节目,然后再通过向电视台购买广告时段进行播出、销售的模式,这类运营模式目前在国内市场上被电视购物企业和电视媒体广泛采用;后者主要是以电视台和其下属公司为运营主体,通过开办专门的电视购物频道或在频道中不间断播出较长时间的购物节目为主要运作形态。一般而言,即使是采取后一种运营模式,电视台也会以其下属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来经营电视购物业务,因此本文中统一把两种情形下的销售方称为电视购物企业。从历史发展来看,国内电视购物起步于1992年的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但直到近几年才迎来快速增长时期。2008年,在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背景下,电视购物的市场规模依然突破100亿大关。据央视市场研究(CTR)预测,2012年电视购物销售收入将达到1000亿元;到2020年全国电视购物销售收入将达到5000亿元。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因电视购物引发的纠纷、投诉和争议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据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消费电子网统计数据显示,该网站2008年接到与电视购物有关的消费者投诉1043宗,到2009年激增到7090宗,2010年为5085宗,总体呈上升趋势。从投诉内容分析,当前电视购物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电视购物广告涉嫌欺诈。电视购物广告内容涉及的虚假宣传,主要包括虚构、夸大商品的功能,虚构商品成分,虚构商品质量认证,为逃避监管虚构生产者的名称、住址信息等。
其二,电视购物广告中涉及商品的价格虚高。电视购物作为一种业态,其存在的价值主要就在于它避免了营销的中间环节和实体销售场所的费用,减少了流通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媒体成本的增加抵消了前述优势,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远远高于商品实际价值。
其三,电视购物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电视购物往往缺乏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由于其销售者和购买者往往不在一个城市,消费者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后,退货、索赔成本较高,维权难度大。导致电视购物法律纠纷频发的因素很多,如职能部门多头管理导致职责不明确,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不力等等,除此之外,现行法律对电视购物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对电视购物法律纠纷责任主体的规定过于模糊,致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护自身利益也是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