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
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指导、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
受理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六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限额以下项目,如类型相似,打捆后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实行打捆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组成招标小组采取简易招标的方式,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情况应报市招标局备案。
琅琊区、南谯区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