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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大火灾事故分析

大律师网 2018-03-03    人已阅读
导读:1997年6月27日21时许,北京东方化工厂罐区发生了特大的火灾和爆炸事故,这是一次国内外罕见的特大事故。 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请,由原劳动部推荐部分专家成立了火灾原因1997年6月27日21时许,北京东方化工厂罐区发生
1997年6月27日21时许,北京东方化工厂罐区发生了特大的火灾和爆炸事故,这是一次国内外罕见的特大事故。 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请,由原劳动部推荐部分专家成立了火灾原因 1997年6月27日21时许,北京东方化工厂罐区发生了特大的火灾和爆炸事故,这是一次国内外罕见的特大事故。
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请,由原劳动部推荐部分专家成立了火灾原因分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中不少是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专家。经过专家组的认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得出了一致的结论意见。现将本次事故的分析概况、结论意见及其技术依据简介如下:
一、总的情况
(1)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请(部分专家由原劳动部推荐),专家组的任务是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
(2)专家组由8个单位的9名固定成员组成,临时聘请了9个单位的近20名专家参加工作;
(3)专家组从1997年6月30日开始工作至9月10日结束,共计约二个半月;
(4)专家组分4个专业组(断口、能量、工况和质量组),其工作分3个阶段(现场调查、专题研究和综合分析)进行;
(5)1997年8月20日,专家组接到北京市事故调查组口头通知,其任务要求只对乙烯B罐罐体破裂原因进行分析。9月4日,专家组给北京市报出了《北京市东方化工厂 6 27 事故乙烯罐体及C5罐体爆炸和破 裂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同时,形成了《北京市化工厂 6 27 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这些报告是在专家组二个半月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以物证为主要依据,人证为辅。
(6)专家们最终得出结论认为:
1) 6 27 事故的模式是易燃易爆油气引起的爆炸、爆燃、燃烧和乙烯B罐的爆沸;
2)乙烯罐区的球罐罐体、阀门和管线及C5罐体不是 6 27 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3)石脑油A罐的满装外溢是酿成 6 27 事故的起因。
二、主要诊断依据
现对上述三点结论的主要诊断依据汇报如下:
1. 6 27 事故的模式
1)易燃易爆的石脑油 满装外溢 (冒顶);
2)泄漏的石脑油的油气在大气中迅速扩散,使某些区域的浓度达到爆炸范围(1.2%-6.0%),部分区域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上限(6.0%);
3)遇火源发生爆炸(1.2%-6.0%)和爆燃( 6.0%),此后,罐区有油和可燃气的泄漏部位多处着火,石脑油A、B罐着火,油泵房爆炸(第一声爆炸),引起乙烯罐区管线的若干破坏和着火;
4)乙烯B罐A7附近受外部烧灼,发生高温塑性破裂,并引起此B罐内剩余乙烯的 爆沸 (爆炸);
5)乙烯B罐的爆沸(爆炸),残骸和乙烯火球向四周抛撒,进一步引起罐区和管大火。
因此, 6 27 事故的模式是:石脑油A罐 满装外溢 蒸发,造成大面积的石脑油的爆炸(石脑油气浓度在爆炸范围即1.2%-6.0%内),爆燃、燃烧(浓度在爆炸范围之外即 6.0%),最后引起乙烯B罐的 爆沸 (即爆炸)。
在上述模式中:
1)石脑油A罐 满装外溢 ( 冒顶 )是整个事故的起因;
2)石脑油的爆炸以及油泵房的爆炸(第一声爆炸)是使乙烯管线破坏着火的直接原因;
3)乙烯B罐剩余乙烯的 爆沸 是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可见,乙烯罐区是受害者,不是肇事源。
2.石脑油A罐 满装外溢 ( 冒顶 )是 6 27 事故的起因:
1)从石脑油的物性看,大量溢漏是极其危险的。石脑油易挥发,其蒸气比空气重,能沿着地面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石脑油蒸气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的刺激症状,如浓度过高,几分钟即可引起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吸入大量蒸气能引起神经麻痹;
2)事故当晚20时30分从42节轻柴油槽车向原料罐卸油,事故调查中阀门实物证实,此时通向轻柴油A、B罐的总气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而通向石脑油A罐的二道气动阀门却处于开启状态。
3)石脑油A罐的液位,在事故当晚20时左右已达13.725m,即已经达到额定液位(13.775m)的99.64%。如果20时以后,再向石脑油A罐内罐装轻柴油,很容易将石脑油从罐顶呼吸孔口顶溢外流( 冒顶 );
4)当通向石脑油A罐的二道阀门开启,通向轻柴油的总阀门关闭时,经过31.15分钟(4台泵工作)-36.92分钟(3台泵工作),石脑油A罐即 满溢外流 ( 冒顶 )。如果按当晚20时30分开始装灌算起,21时1分9秒到21时6分55.2秒石脑油即开始外溢。这一时间与当时在现场有多人于21时5分嗅到 异味 的时间相符;
5)根据初步估算,现场火车槽车共45辆,V=60m3/辆,装料系数为0.9,根据现场调查及检查结果,其中4辆被烧毁的槽车按满槽车估算,其余41辆尚存余油514m3,A罐满装需轻柴油1063m3。故泄漏量V泄为637m3;
6)从石脑油A、B防火堤内的燃烧情况来看,确有大量石脑油外溢燃烧的证据:
(1)部分地面碎石表面被烧成石灰(包括粉未);
(2)A罐的水泥基的水泥层被烧脱落,内部钢筋外露;
(3)罐区的管线及保温铁皮有明显的过油燃烧变黑;
(4)罐区的管线从管墩上掉下,防火堤南堤断开,西侧堤外倾,有明显的爆燃的痕迹;
(5)石脑油C-、D罐和轻柴油A、B罐防火堤内的情况与石脑油A、B罐防火堤内的情况截然不同:地面碎石无燃烧痕迹、罐基础完好、镀锌保温铁皮颜色未变、防护堤完整、管线未移位(注:石脑油D罐装油量为81%,液面高11.50m);
7)根据事故现场当时死亡人员(共4人)死亡倒地的位置记录,郑刚、张伟和王庆和死在油泵房附近,李宝辉死在石脑油A罐西侧小路上。其中张伟和郑刚是在21时20分左右得知可燃气体报警后,为检查泄漏源,从综合楼出发,路过乙烯罐区向东,而死在油泵房北侧的。可见,在第一声爆炸前,乙烯罐区并未发生泄漏。 (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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