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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3-04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廖军系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1班学生,2003年9月,经学校安排推荐,他到市内某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26日下午,廖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林倒车时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03年12月3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军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年7月2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军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同年9月23日,廖军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2004年11月4日,廖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实习单位、撞伤他的司机及学校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417.40元。

律师回答:

廖军系交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运四分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廖军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廖军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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