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关于欺诈订立的预售合同可依法撤销
秦律师:
你好!我于去年底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有预售许可证。后来我了解到房产公司是在合同订立后才办好的。我感觉受骗,要求退房,房产公司说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合同有效,不能退房。我们是否可以退房吴先生
吴先生: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房产公司与你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可依法认定合同有效或无效,也可由你申请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则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恢复原状。
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因此,你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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