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撤回权】德国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
合同撤回之意思表示是向合同相对人作出的,表示撤回其与合同相对人缔结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满足法律对各种样态消费者合同所规定的法定前提条件下,消费者才可以行使撤回权。
(一)撤回的方式
根据第355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撤回权的行使原则上应该以文本形式作出,并且无需说明撤回的理由。但第355条第1款第2句后半句又规定,在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后,也可以通过行使不受限制的退还权来代替撤回权的行使,因此法律允许消费者通过毫无评价地退还所购物品来推定其撤回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撤回说明(Belehrung)
撤回说明的措辞和内容不仅对于经营者,而且对于消费者也是非常重要的。曾经有过多起因撤回说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第355条第1、2、3款规定了撤回说明的法定形式和内容。1.以文本格式清晰地撰写;2.说明必须完整,包括消费者的撤回权,撤回的法律后果,撤回期限的始期,期限的长短以及撤回通知及时发出就是对期限的遵守;3.撤回相对人的名称和地址;4.除经公证的合同外,尚必须经消费者签名或出示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签名。
(三)撤回期限
第355条第1款第2句规定,消费者通常应该于收到有关其撤回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说明两周之内行使撤回权。也就是说,撤回期限自消费者被以文本形式告知其所享有的撤回权起算。撤回意思表示在两周内发出就算遵守了该期限的规定。第355条第2款第2句规定,如果撤回说明于合同订立后作出,则撤回期限为一个月,而不是第355条第1款第2句所规定的两周。第355条第2款第3句进一步规定,须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在消费者收到合同文本之前,该期限不开始计算。根据第355条第3款第3句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消费者进行撤回说明时,则撤回权不消灭。
(四)退还权(Rückgaberecht)
第356条规定了消费者合同中的退还权。第356条第1款第1句明确规定,在法律明确允许的限度内,可以行使退还权来代替第355条所规定的撤回权,这主要适用于上门交易和远程销售合同。第356条第1款第2句进一步规定了退还权行使的前提条件:第一,合同必须是根据销售说明(Verkaufsprospekt)而订立的;第二,销售说明中必须包含有清楚明确的退还权说明;第三,消费者可以在经营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详细了解销售说明;第四,以文本形式赋予消费者退还权。
根据第356条第2款第1句的规定,退还权的行使原则上只能通过寄回(Rücksenduns)标的物、或者在例外情形下以请求取回标的物(Rücknahmeverlangen)的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如果标的物可以包裹形式寄送,则退还权只能以寄回方式行使,其费用和风险由经营者承担。只有当标的物不能够以包裹形式寄送时,才可以请求经营者取回,请求取回必须以文本形式表示。退还权应当在撤回期限内行使,第356条第2款第2句参引适用第355条第1款第2句所规定的两周撤回期限,其开始和计算应按照第355条第2款确定。应该注意的是,在标的为商品的情形下,期限不始于收到商品之前;在其他给付情形,期限不在给付受领之前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