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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农信社抵押担保贷款存在的风

大律师网 2018-03-08    人已阅读
导读:【抵押担保贷款】应关注农信社抵押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 《担保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据调查现在仍有个别农村信用社在具体办理抵押担保贷款

【抵押担保贷款】应关注农信社抵押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

《担保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据调查现在仍有个别农村信用社在具体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时出现诸如抵押失实、抵押物不合法、抵押未进行有效登记等问题,面临着信贷资金现实和潜在的风险隐患,这一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信贷员贷前调查不到位。一是个别基层农村信用社未根据规定严格履行相关贷款前期审查义务,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借款用途、还贷能力疏于审查,只停留在面上,贷前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还有的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有关主体资格文件、资产负债表、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有无瑕疵不认真审查,不实地核实资料真伪,给借款人、担保人有可乘之机,轻易获取了贷款。如某社2004年末不良贷款468万元,不良贷款率高达38%。造成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贷前调查到位率仅为20%。二是个别基层农村信用社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自恃有担保企业的实力而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企业往往是大量对外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一旦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贷款,信用社难以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导致信用社对担保企业的债权落空,从而造成贷款风险,甚至遭受损失。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个别基层农村信用社因行政干预或迫于人情压力等原因在发放贷款时把关不严,仍将乡财政所作为借款单位的担保人。如某乡镇中学,由于经费紧张,急需资金5万元周转。通过关系找到某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提出贷款必须要有担保单位,于是该校请乡财政所作保,以应燃眉之急。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担保人。它们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不具备代偿能力。上述这种担保其实是担而不保,一旦贷款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偿还,那种潜在的贷款风险可想而知。

三、抵押担保物来源不合法。个别基层农村信用社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未对抵押担保物的来源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为看见抵押担保物实实在在,走不了,故未深入了解它的合法性,是否可以合法转让,是否存在与第三者的合同和纠纷。如某借款户以偷盗得来的摩托车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元,由于信贷员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发票等证件就同意放款,可事后1个月,借款人偷盗案件被公安部门侦破而浮出水面,摩托车作为赃物予以追缴。这样的抵押物,由于财产来源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导致抵押贷款名存实亡。

四、抵押担保物未合法登记。个别基层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时,碍于情面和为借款户节约费用,只把借款人的房产证封存保管,而未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由此导致别有用心的借款人在资金到手后,再向房产管理部门挂失重新办理房产权证,然后到其他金融机构将房屋重新进行抵押贷款,从而使一些债权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还有的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用作抵押的车辆或机器设备未封存保管,未到公证处办理公正登记,而是仍由借款人自己负责保管,从而使借款人有可乘之机,违规将抵押物转手或多头抵押,悬空农信社金融债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的管理。一是信贷人员要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当前应着重加强对《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最新司法解释文件的学习,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在金融业务中正确贯彻使用。二是要重视贷前审查环节,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信用等级、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用途、担保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予以充分审查,建立一套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审核评价贷款风险的标准,切实降低贷款的风险。三是要针对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担保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四是要认真对抵押物进行审查,防止抵押物实体不合法,或者来源不合法等现象发生,同时要重视抵押登记的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妥抵押权利登记,规范抵押的续登以及注销手续,防止抵押物多头抵押而悬空农信社金融债权,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县农村信用联社要尽快组织人员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抵押担保贷款进行一次清理,对贷款手续不齐全、不合规的要确定专人逐户补办、完善,无效和价值不足的抵押品要更换、追加,并到有关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同时,要督促信用社加强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建立一户一档,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

三、基层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信社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依规按章办理贷款业务。一旦发现违规操作行为,要严格按照金融法规给予处罚,不姑息迁就,有效防范新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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