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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8-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发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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