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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转让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3-12    人已阅读
导读: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申请人林先生租用了被申请人王女士位于市区一店面用于经营母婴用品,租期三年,每年租金为22000元,每半年付款一次。双方还约定:期满后如续租,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申请人支付了半年租金11000元后开始经营,由于经营不善,生意惨淡,林先生就将该店面转租给他人。王女士得知后,直接将店面锁起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林先生以王女士不同意转租,其受到经济损失为由,要求王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22000元。

律师回答: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双方没有约定在承租期间可由承租人转租的条款,且被申请人也不同意转租,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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