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国归责原则上的不同认识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8-03-13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我国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我国归责原则上的不同认识是什么

律师解答:我国学者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重要问题有几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认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证明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具有过错方能获得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如王利明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中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借助“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制造者和销售者负担自己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证明。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中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作者刘文琦认为,“为减轻过错责任中消费者举证责任,强化消费者权益之保障,在产品侵权行为中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宜”。还有一种观点即严格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我国人数众多。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因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既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同时也有着法律政策基础,基本理由如下:(1)严格责任的实行是针对产品致损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必须对责任人施加重责。(2)严格责任乃是现代民法基于消费者基本权利,谋求实质上平等的结果。(3)产品侵权属于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根据工学原理,在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过程中,即使尽一切必要之注意,仍不能避免有缺陷之产品,若要求受害者负举证证明制造人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过失,几乎不可能。产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要求,对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理论作大幅度之修正,因而有必要对产品致损的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4)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严格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不幸损害之合理分担,在制造商与受害人之间,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制造商承担风险应属公平。(5)严格责任原则可以促使企业改良设计,完善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