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1998〕70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发布《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
附件:
一、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参考文书格式
三、关于《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附件1: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行为,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直属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是所辖地区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报验机构)系指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代理办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申请事宜的、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的。
第四条 代理报验机构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的有关规定。
代理报验不免除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履行《商检法》及有关规定的义务和。
关联法规:
第二章 代理报验的资格和注册登记程序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代理报验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从事代理报验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手续、在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报验业务。
商检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业务。
第六条 代理报验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中有代理报验业务或与之相关的营业范围;
(三)具有固定服务场所及从事代理报验业务所需的条件;
(四)有经过商检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报验人员。
第七条 代理报验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工商行政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及的副本复印件;
(二)由企业法人代表署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报验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
(三)代理报验机构的书;
(四)代理报验机构使用的公章印模及代表签名手迹。
第八条 注册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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