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验〔1996〕351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服装已成为我国大宗的出口商品,年出口金额约200亿美元。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工作,提高出口服装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规范全国出口服装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纺织原料制成的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
第三条 对下列出口服装实施检验管理: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
(二)其它法律、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
(三)涉及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
(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
(五)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检验的;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对出口服装实施检验。
第二章 检验方式
第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商检机构必须实行批批自验:
(一)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
(二)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
(三)收货人要求商检机构检验的;
(四)企业不稳定的,出现过质量争议的;
第六条 涉及进口国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该项目应实施自验或商检认可实验室检验。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外,对不同出口服装质量的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可分以下情况,按一定比例检验: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具有二名及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10%;
对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具有二名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30%;
对产品质量一般,具有一名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70%。
商检年总批次自验率达到30%以上。
第三章 检验程序
第八条 检验人员在进行出口服装检验前,应认真审核如下单证:
(一)审核“出口检验申请单”,明确申请检验内容,掌握申请检验要求。如要求出具检验证书的,该单要用中、外文填写,译文要准确,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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