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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新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3-17    人已阅读
导读:近期海关总署以第50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该办法自8月日起实行, 200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
近期海关总署以第50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该办法自8月日起实行, 200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与旧办法显著的不同点在于,新办法放宽了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准入条件,并细化了对实施联网监管企业的监管措施。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都可以向海关申请实施联网监管: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属于生产型企业。 新办法对联网监管申请程序、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联网企业资料数据报送、联网企业进出口备案及变更、联网企业电子底账建立及管理、联网企业外发加工主管海关备案制、海关对联网企业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全文收入海关通网站“加工贸易制度”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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