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如果外国产品因其缺陷给中国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中国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外国厂商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以此来补偿其所遭受到的产品以外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但如果要求外国厂商 (责任人)承担产品责任,必然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1.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关于该请求权的基础,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作出了规定,可依据之。
2.产品本身的损害
同大多数国家的产品质量法一样,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仅仅包括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而不包括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产品本身的损害。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产品质量法明确将缺陷产品自身损失排除在外。因此,消费者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来寻求商品自身损害的赔偿,消费者只能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来补救产品自身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