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品损坏赔偿问题
今天在某商场买洗护产品,在其中一个展柜看到有相关产品的试用装,我就上前去咨询,可是附近无人,这时,商场的工作人员,走过来说该产品可以试用一下,于是我就上前拿起一瓶试用装来试一下,谁知当我拿起其中一瓶的时候,该产品直接从的盖子下掉落到地上。这时,傍边的工作人员立马走开,过了1分钟左右,该专柜的促销人员出来跟我介绍,当他看到那支烂了的香水,问我是谁打烂的,我就说:我刚刚拿起,它就掉到地上,这时,他没有跟我说要赔钱什么的,我就问他这个产品怎么样,他说挺好的,现在搞促销,于是我就买了两瓶,付款回来拿货的时候,他跟我说刚刚打烂的香水要我赔款,我说刚刚你又没有说,怎么现在又要说赔钱呢他说,刚刚打完电话回公司,说要我赔,我就坚决说之前我付款的时候没有说,现在才说,有点坑人的感觉。最后在商场的协商下,我赔付了该香水的一半价钱,请问这样合理吗
律师:
商家的作法不合理,也是不诚信的表现。商场为搞促销而摆出试用装,其服务员却脱岗,是对客户不负责任的态度。旁边的工作人员对顾客说可以试用,所以顾客去试用是没有错的。但在该产品在包装上存在较大缺陷的情况下,却没工作人员提醒顾客注意事项,至该产品直接从的盖子下掉落到地上,这不是顾客的过错,不应由顾客承担损失。问题发生后,促销员未提出赠偿要求,却在顾客付款取货时强行扣除其损失款,商家这种行为太无诚信。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