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产品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属性以及缺陷在产品责任制度中的核心地位,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定义均应在一般侵权的基本范畴之内围绕缺陷概念进行构建。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定义既要体现侵权的一般性,又要突出缺陷概念的核心意义。总之,这两个定义应该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本文认为,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将其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后,因产品缺陷致损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相应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则应界定为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以产品缺陷的认定为具体内容和价值载体的确定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根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