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7日国税函[1999]58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 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 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
1999年8月27日 国税函[1999]58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
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
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
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
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
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
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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