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其中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二方面:
1、《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均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如下情形: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会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为无效合同: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这是衡量合同无效的一般意义上的标准,对所有种类的合同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同样适用上述标准。
2、《解释》对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
《解释》对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无效,可分为两类:一是违反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在《解释》第1条和第4条中,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内容,即“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进行归纳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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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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