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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8-03-24    人已阅读
导读:1999年6月9日国税函[19993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医院经营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 示》(皖地税[1999]122号)收悉。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
1999年6月9日国税函[19993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医院经营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 示》(皖地税[1999]122号)收悉。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设 备进行投资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
1999年6月9日 国税函[19993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医院经营行为是否征收问题的请
示》(皖地税[1999]122号)收悉。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设
备进行投资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司以CT机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与桐城市人民医院共同成立CT机室对外从事医疗
诊断业务。由于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收入,因此公司的这一经营行为
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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