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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3-24    人已阅读
导读: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 行
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
门收 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 项
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
字〔 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
的房屋 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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