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代管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
代管,顾名思义代为管理,属一种委托行为,代管人同意代管,应视为委托行为成立,代管人对被代管人在代管期间内发生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张某因有事将儿子委托邻居江某代管,江某在做家务时,张子将阳台上摆放的花盆撞落致路人刘某锁骨骨折。本案中,代管人江某在代管张子期间,明知被代管人张子没有辨别和控制能力而放任管理,导致搁置物坠落伤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江某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